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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国内企业海外“变脸”注册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7-30 Tag:海外注册   离岸公司   点击:
“离岸公司”暗潮警示经济安全 万家国内企业海外“变脸”注册
  联通、TCL、光大……一般人可能并不知道,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的名字与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等这些加勒比小岛紧紧联系在一起。
  近年来,我国大量内资企业纷纷选择在上述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然后再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有关研究表明,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中国“离岸公司”已数以万计,以至于有人形容内资企业注册“离岸公司”是“暗潮涌动”。“上述现象目前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说,“内资企业海外注册‘离岸公司’,有企业发展的正当要求。但‘离岸公司’固有的较强的‘黑箱’色彩,对我国经济安全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视,否则将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性和社会公正。”
  注册“离岸公司”动机多多
  离岸金融中心在我国外资来源地排行中的名次逐年上升,是近年我国吸收外资的突出现象。2004年第一季度,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西萨摩亚对我国实际投资金额分别为17.52亿美元、7.52亿美元和3.07亿美元,在我国外资来源地中分别排行第2、第7、第9,三地在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比重达到20%。
  梅新育说:“由于离岸金融中心统计数据和公司信息不透明,这些地区究竟有多少与中国有关的离岸公司,迄今尚无统一的、公认的统计。”有研究表明,有1万余家在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与中国内地相关。而有的调查却表明,仅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50多万家企业中,就有近20万家与中国有关。
  梅新育分析认为,内资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主要动机如下:
  剥离不良资产。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掀起了上市热潮。为取得较为理想的股价,欲上市银行必须剥离不良资产。借助母子公司之间的有限责任关系、以及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资产质量要求松弛的特点,将不良资产剥离到离岸子公司,不失为一条可行的办法。
  曲线海外上市。我国对中资企业直接海外上市的要求非常严格,因此,在拟上市的海外证券市场所在地或其允许的国家(地区)成立一家中资公司的控股公司,以控股公司名义申请上市,可以有效规避“高门槛”。
  曲线获得与外商同等待遇。我国在许多方面给予外资超过内资的待遇,内资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名义回国投资,可享受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
  隐瞒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内资公司往往在多个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多家“壳”公司。而各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信息披露要求极为宽松,对离岸公司的业务、资产负债、股东与董事构成等情况给予良好的保密条件,非核心层内部人很难知道各家离岸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及其实际控制者。这有利于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也有利于内部人出于某种目的而刻意模糊公司的真实产权归属。
  负面影响不可小视
  针对近年来“离岸公司”的大量出现,梅新育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企业发展壮大进行跨国经营的现实需要,与此同时,‘离岸公司’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也绝不可小视。”
  为腐败分子、不良商人提供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可能途径。多数大型现代企业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这其中存在代理风险:掌握经营权的经理人可能侵占股东资产,掌握控股权的大股东也可能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由于我国商业法规不够健全,这种代理风险相当高,而离岸金融中心恰恰为这种侵占行为提供了资产转移渠道。这种资产转移方式有两种: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以及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权。
  推动资本外逃规模进一步膨胀。“我国资本外逃规模极为可观,而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则是资本外逃然后回流的‘中转站’,这在国际财经界已是公开的秘密。”梅新育说,“2002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游资大规模内流对人民币汇率产生了升值压力,并严重干扰了遏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的货币政策。”
  为公司欺诈提供便利。如企业为上市恶意“圈钱”往往虚增业绩,但这通常需要支付较高的税收成本。如果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的免税待遇,就可以低成本虚增经营业绩。
  “近年来,内地民营企业纷纷通过在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的方法曲线海外上市。2001年末以来,多家海外上市内地民营企业相继遭受财务造假质疑,有些已被证实有商业犯罪行为,而遭到质疑的民营企业全部是海外注册的离岸公司。”梅新育说。
  产生潜在金融风险。对有的企业而言,若能隐瞒其真实负债水平,将有助于扩大融资规模而不至于提高贷款利率。借助离岸公司,一家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集团公司,可将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较高的子公司的帐面债务水平保持在低水平,而集团的高负债却不为人知。
  “堵”“疏”结合积极应对
  “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应从‘堵’与‘疏’两方面着手。”梅新育说。
  “堵”即强化监管。梅新育分析认为,首先应改进对资本流动的监测。应扩大监测的范围,将资本内流与资本外流、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体纳入监测范围。“外经贸和证券监管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将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离岸公司纳入监管范围,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同时,应加强对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金融监管,防范其从境外转嫁金融风险。
  梅新育强调说:“如何整顿、规范国资改革,避免通过离岸金融中心发生腐败行为,也是一个十分严峻的课题。”
  “疏”就是进一步推进改革,从根本上减弱国内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动力。“一些企业之所以热衷于注册离岸公司,原因之一是借此规避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某些过度管制措施。鉴于我国目前已经不存在外汇缺口,适度放松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满足企业的正当需求,正当其时。”
  “此外,从各方面减少直至最终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时机也正日益成熟。”梅新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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